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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案例】挂靠经营,工伤由谁来赔?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例介绍

      李先生是皖K*******车辆驾驶员,但是车辆的实际拥有者是马先生,李先生是将车辆挂靠在A公司经营,A公司也是车辆的登记车主。李先生驾驶皖K*******车辆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发生了事故导致骨折住院。李先生家属向社保局申请工伤,鉴定伤残认定等级为八级伤残,但A公司并未对李先生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李先生要求A公司承担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等费用,但A公司认为,李先生并非受雇于A公司,两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予以赔偿。那么,李先生的要求是否应该由A公司赔偿呢?


       案例解析

       A公司是否要为李先生补缴社保,进行工伤赔偿,取决于两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规,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由于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所以不应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李先生挂靠A公司并将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以A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依法应当认定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李先生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不应该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应当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