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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案例】劳务派遣员工是否适用特殊工时制度?
       案例:

       某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与某网络公司B公司签订了劳动派遣协议,派遣了数百名员工到B公司做客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但B公司的客服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由于客服工作的特殊性质,这些派遣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较长。劳务派遣结束后,派遣员工要求两家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用。但B公司认为招聘客服的岗位性质是不定时的,因此不予支付派遣工加班费,那么该网络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吗?


       解析: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申请】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 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在该案中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实行的不定时工时制度,该制度并不适用于派遣员工,在派遣员工不适用特殊工时的情形下,本案只能按照标准工时来裁决,即在标准工时下,周六周天安排员工工作,没有安排倒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故该网络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用。